(2016)吉2401刑初256號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4-29)
(2016)吉2401刑初256號
公訴機關延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外號:大雷),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現住延吉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13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4月14日本院重新對其辦理了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外號:胖子),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現住延吉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4月14日本院重新對其辦理了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某(外號:小佳佳),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現住延吉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13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4月14日本院重新對其辦理了取保候審。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檢察院以延市檢刑檢刑訴[2015]3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4月14日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汾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8月18日2時20分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在延吉市依蘭鎮龍淵村七隊寶仁牧業一屋內,因瑣事,與被害人安某某發生口角后,張某某手持鐵凳與手持斧子的安某某打架。在打架過程中,安某某用斧子砍傷張某某左上臂,造成皮膚裂傷,左上臂三角肌部分斷裂。被告人王某某看見張某某被安某某打傷,遂用拳頭毆打安某某胸部,并與安某某相互廝打,撕打過程中,被告人陳某某,因安某某打傷張某某,遂用腳踹安某某上身兩腳、被告人張某某手持折疊式尖刀捅傷安某某上身、大腿等部位,造成左側氣胸,雙側血胸,全身多處刀刺傷。經鑒定,被告人張某某的本次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害人安某某的本次損傷程度系輕傷二級。
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陳某某與被害人安某某達成和解協議,并賠償人民幣51090.99元,被害人安某某表示諒解,并表示不追究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陳某某的刑事責任。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安某某的陳述,身份證明,破案經過,賠償協議書,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陳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陳某某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陳某某賠償被害人安某某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在法庭上自愿認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對社會危害程度,對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陳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盧偉緒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盧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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