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刑初258號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4-26)
(2016)吉2401刑初258號
公訴機關延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費某某,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原系延吉市某按摩院服務員,現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園街,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圖們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檢察院以延市檢刑檢刑訴(2016)2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費某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4月18日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淼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費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被告人費某某于2015年7月至2015年l2月期間,謊稱自己叫李某某(回族),憑借隱瞞真實身份取得被害人李某甲信任與其確立男女朋友關系,期間多次虛構事實,以各種理由騙取被害人李某甲現金人民幣20200元,以借用為由,騙取被害人筆記本電腦一臺(無法作價)后低價賣出獲利800元,金項鏈一條(無法作價),三星notel二手手機一部(無法作價)。
2、被告人費某某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期間,謊稱自己叫李某某,憑借隱瞞真實身份取得被害人朱某信任,期間多次虛構事實,以給外地朋友隨禮為由,騙取被害人朱某500元人民幣;以著急用微信給朋友轉賬為由,騙取被害人300元人民幣;以自己裝修房子沒錢、打麻將為由,騙取被害人1000元人民幣;以自己要打麻將沒錢為由,騙取被害人500元人民幣,騙取其他物品合計200余元人民幣。被騙數額折合人民幣共計2500元。
3、被告人費某某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間,謊稱自己懷孕到醫院做檢查為由,騙取被害人陳某4000元人民幣,以謊稱自己孩子流產為由騙取被害人陳某2000元人民幣,又謊稱自己孩子流產需要療養為由,騙取被害人陳某3000元人民幣。案發前,被告人費某某的父母已還2000元。
4、被告人費某某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間謊稱自己老公遲某某欠他人錢,以借錢還債為由,騙取被害人顏某某500元人民幣,期間又謊稱替被害人賣化妝品為由,騙取價值700余元的化妝品。案發前,被告人費某某母親已還1000元。
被告人費某某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共計人民幣29900元,全部用于日常消費。
被告人費某某于2016年1月1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民警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費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身份信息,抓獲經過,破案經過,辨認筆錄,聊天記錄,存款明細賬,借款合同書,情況反映照片,吉林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書,常住人口登記表,證人費某甲、劉某某的證言,被害人李某甲、朱某、陳某、顏某某、遲某某、葉某某的陳述,通話錄音,被告人費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費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費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故對被告人費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費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
罰金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員 金英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李藝蘭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