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刑初232號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6-4-25)
(2016)吉2401刑初232號
公訴機關延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無職業(yè),戶籍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現(xiàn)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qū)。本院?016年4月5日對其重新辦理取保候?qū)徥掷m(xù)。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檢察院以延市檢刑檢刑訴(2016)2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4月5日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淼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5日、10月26日,冒充延吉市大千家居皮阿諾櫥柜店老板,以簽訂假銷售合同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邢某某人民幣75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賠償全部損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某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邢某某的陳述,證人吳某某、李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皮阿諾延吉經(jīng)銷商店面銷售合同,協(xié)議書,受案登記表,身份證明,抓獲經(jīng)過及破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員 金善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金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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