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6刑初32號
——吉林省和龍市人民法院(2016-5-19)
(2016)吉2406刑初32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和龍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呂某某,男,漢族,住吉林省和龍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審。
吉林省和龍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2月21日以和檢刑檢刑訴(2016)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和龍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龍日、代理檢察員李俊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5日,被告人呂某某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在吉林省和龍市某木業有限公司刁某某的辦公室內,以假房產證抵押借款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幣47000元后,用于歸還個人借款。嗣后,被告人呂某某退還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幣1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呂某某在庭審中如實供認所犯犯罪事實,且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陳述,證人刁某某、劉某某、崔某某、趙某某、王某甲、李某某、于某某、王某乙的證言,吉林省和龍市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家子支行出具的存款明細賬,吉林省白山市撫松縣房地產管理中心露水河房地產管理所出具的證明,和龍市公安局出具的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說明、借條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辦案說明、破案報告、照片及說明、身份證明等證據予以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呂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案發后,鑒于被告人呂某某如實交代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對其從輕處罰;且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態度較好,部分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呂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第五十三條罰金繳納期限、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坦白、第六十四條責令退賠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評議、判決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呂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呂某某退賠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幣45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許海蓮
人民陪審員 芮高峰
人民陪審員 秦承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金玉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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