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刑初120號
——吉林省乾安縣人民法院(2016-7-20)
(2016)吉0723刑初120號
公訴機關(guān)吉林省乾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1日被逮捕,于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qū)彙?br>
乾安縣人民檢察院以乾檢公訴刑訴(2016)1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乾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羅大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5年3月19日17時許,被告人姜某某在乾安縣安字鎮(zhèn)西字村于某某家,因瑣事與鄒某某發(fā)生爭吵,隨后姜某某將鄒某某打傷。經(jīng)鑒定,鄒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公訴機關(guān)向法庭提供了相關(guān)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姜某某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現(xiàn)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姜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沒有辯解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17時許,被告人姜某某在乾安縣安字鎮(zhèn)西字村于某某家,因瑣事與鄒某某發(fā)生爭吵,隨后姜某某將鄒某某打傷。經(jīng)乾安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鄒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姜某某家屬與被害人鄒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賠償鄒某某人民幣12.8萬元,鄒某某對姜某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認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姜某某供述,2015年3月19日晚上用我和鄒某某在于某某家喝完酒去的鹿場喝酒,喝完酒又回到于某某家,在于某某家因為玉米籽的事我就和鄒某某吵吵起來了,我們倆就相互打?qū)Ψ剑揖蜕锨坝萌^打在鄒某某的臉上幾下,我就和鄒某某打到一起去了,我們進于某某家屋里又撕吧起來,當時于某某的母親也在屋里,我怕碰到于某某的母親,鄒某某就往出走,我就跟在后面也走到院里,我就順手把門西邊的鐵鍬拿起來,朝鄒某某打過去,鄒某某看我用鐵鍬打他就回手用右側(cè)胳膊擋了兩下,鐵鍬就打在鄒某某的右側(cè)胳膊上了,當時就把鐵鍬打斷了,之后我就聽鄒某某就說他胳膊折了,之后鄒某某就被他家人拉醫(yī)院去了。
2、被害人鄒某某陳述,2015年3月19日晚上在在于某某家屋里姜某某用糧探子扎我胳膊、肚子,然后用糧探子抽我后背,糧探子被于某某搶下去后,姜某某用拳頭打我頭部。在院子里姜某某用板鍬打我屁股一下,之后我說講和,姜某某就進去了,我往出走,姜某某從屋里出來用板鍬打了我胳膊一下。
3、證人蒙某某證言,證實姜某某和鄒某某在屋里互相撕扯,后來鄒某某從屋里出去了,姜某某從屋里攆出去用板鍬把鄒某某胳膊打折了。
4、證人陳某某證言,其證實知道鄒某某和姜某某打仗的事,鄒某某給其打電話說自己的胳膊被姜某某打折了,讓其整個車將鄒某某拉回去。
5、證人于某某證言,其證實2015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5點多鐘,姜某某和鄒某某在其家的屋里撕吧到一起了,其把他倆拉開了,然后鄒某某就出屋走了,姜某某也隨后跟了出去。其看見姜某某在院子里拿了一把鐵鍬上去追鄒某某,其跟著出去就看見姜某某和鄒某某都在我家大門口的地上躺著撕吧,鄒某某就說胳膊折了。
6、證人張某某證言,其證實知道2015年3月19日下午姜某某和鄒某某打仗的事,是其開車去于某某家拉鄒某某去的醫(yī)院。
7、鑒定意見書,證明經(jīng)乾安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鄒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8、出院診斷書,證明鄒某某的出院診斷情況。
9、辦案說明,證明涉案的鐵鍬經(jīng)查找未果。
10、到案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姜某某系被抓獲歸案。
11、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姜某某于1978年5月9日出生,犯罪時年滿十八周歲。
12、無前科劣跡證明,被告人姜某某沒有前科劣跡。
13、賠償協(xié)議書,姜某某家屬賠償鄒某某人民幣12.8萬元,鄒某某表示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管制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王忠喜
審 判 員 林春穎
人民陪審員 鄭福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張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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