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刑初79號
——吉林省乾安縣人民法院(2016-6-15)
(2016)吉0723刑初79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乾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審。
乾安縣人民檢察院以乾檢公訴刑訴(2016)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詐騙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乾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鳳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2和2013年下旬,乾安縣大遐畜牧場在實施水稻育秧大棚資金補助發放項目過程中,被告人王某甲虛構事實,用2011年的舊大棚和虛構的大棚,騙取該項目補助資金5200元。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之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現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沒有辯解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份,乾安縣大遐畜牧場在實施水稻育秧大棚資金補助發放項目過程中,被告人王某甲虛構事實,用2011年的舊大棚和虛構的大棚,騙取該項目補助資金5200元。案發后,王某甲返還了全部贓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開庭審理時亦無異議,并有
吉林省、乾安縣2012年水稻育秧大棚建設財政補助實施方案,2012年大棚補助明細,扣押清單、罰沒收據,抓獲經過,戶籍、無前科劣跡證明,證人唐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孟某某、徐某某、胡某某、劉某某證言,被告人王某甲供述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育秧大棚補助資金人民幣52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甲違法所得人民幣520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王忠喜
審 判 員 林春穎
人民陪審員 鄭福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于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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