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刑初59號
——吉林省乾安縣人民法院(2016-6-15)
(2016)吉0723刑初59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乾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吉林省乾安縣人,住乾安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高某甲,吉林省乾安縣人,住乾安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某,吉林省乾安縣人,住乾安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杜某某,吉林省乾安縣人,住乾安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吉林省乾安縣人,住乾安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甲,初中文化吉林省乾安縣人,住吉林省乾安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呂某甲,吉林省乾安縣人,住乾安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乙,吉林省乾安縣人,住乾安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呂某乙,吉林省乾安縣人,住吉林省乾安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審。
乾安縣人民檢察院以乾檢公訴刑訴(2016)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高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張某甲、呂某甲、張某乙、呂某乙犯詐騙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乾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衛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高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張某甲、呂某甲、張某乙、呂某乙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2015年6月份某日,被告人趙某通過被告人高某甲、劉某某用所字鎮左字村村民杜某某頂名,以在乾安縣鴻軒農機裝備有限公司購買一臺海山AH1004拖拉機名義,騙取國家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款人民幣36300元。
2、2015年6月份某日,張某丙(另案處理)伙同他人通過被告人趙某、王某某用道字鄉人字村居民呂某乙,呂某甲頂名,以在乾安縣鴻軒農機裝備有限公司各購買一臺海山AH554型拖拉機名義,分別騙取國家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款人民幣15700元。
3、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份期間,張某丙伙同他人通過道字鄉念字村農民張某乙、張某甲頂名,以在乾安縣鴻軒農機裝備有限公司各購買一臺海山AH554型拖拉機名義,分別騙取國家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款人民幣15700元。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趙某、高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張某甲、呂某甲、張某乙、呂某乙之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現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趙某、高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張某甲、呂某甲、張某乙、呂某乙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沒有辯解意見。
經審理查明,1、2015年6月份某日,被告人趙某通過被告人高某甲、劉某某用所字鎮左字村村民杜某某頂名,以在乾安縣鴻軒農機裝備有限公司購買一臺海山AH1004拖拉機名義,騙取國家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款人民幣36300元。案發后,被告人趙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6300元。
2、2015年6月份某日,張某丙(另案處理)伙同他人通過被告人趙某、王某某用道字鄉人字村居民呂某乙,呂某甲頂名,以在乾安縣鴻軒農機裝備有限公司各購買一臺海山AH554型拖拉機名義,分別騙取國家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款人民幣15700元。
3、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份期間,張某丙伙同他人通過道字鄉念字村農民張某乙、張某甲頂名,以在乾安縣鴻軒農機裝備有限公司各購買一臺海山AH554型拖拉機名義,分別騙取國家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款人民幣157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高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張某甲、呂某甲、張某乙、呂某乙在開庭審理時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被告人趙某供述,今年6月份左右,我想買一臺農機車,因為農機享受國家農機補貼,找人頂名買農機車,套取國家直補。我就找高某乙讓他幫我聯系一個所字鎮,高某乙就把他弟弟高某甲介紹給我了,我就給高某甲打電話說讓他找人頂名的事,高某甲說要找人頂名買農機的話,你得給人好處費,后來我和高某甲商量說買一臺農機,我就給高某甲和村民一共1500元錢,過了幾天高某甲給我打電話說聯系好一個村民,我就讓高某甲領著村民到格林花園對過的乾安縣公安縣農機公司,來的時候我讓村民待著戶口本、身份證、直補折過來,過了一個多小時,高某甲就領著一個村民(后來知道叫杜某某)就過來了,之后我就領著杜某某拿杜某某的身份證、戶口本、直補折等相關手續到農機公司辦的手續,當時我購買的是海山1004農機車,價值91000,直補36300元錢,杜某某在農機車旁照的相,之后我給了高某甲1500元錢,讓他們走了,之后我交了91000元的農機車的錢,把農機車開走了,一個多月后農機車的直補款打到杜某某的直補折內,因為杜某某的直補折在我手里,我就把錢都取出來了,我買的農機車放了兩個多月,我就把車以74500的價格賣給一個鎮賚買車的人,買車的人叫什么名我也沒問,事情的經過就是這樣。2015年5、6月份,張某丙讓我找兩個有直補折的農民,我說找兩個吧。我給王某某打電話問有沒有提供直補折的,一個給1000元。王某某找的呂某甲和呂某乙,張某丙領著呂某甲和呂某乙在農機公司和農機局辦的手續,我通過王某某給呂某甲和呂某乙每人1000元。拖拉機的錢是張某丙交的。
2、被告人高某甲、劉某某、杜某某供述,趙某通過高某乙、高某甲、劉愛民介紹讓杜某某頂名給趙某買了一臺農機車。高某甲、劉某某、杜某某各得了500元好處費。
3、被告人王某某、呂某甲、呂某乙供述,趙某通過王某某介紹讓呂某甲、呂某乙頂名給趙某買了兩臺農機車。呂某甲、呂某乙各得1000元好處費。
4、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供述,張某丙找其頂名買農機車騙取國家補貼的經過。
5、證人高某乙證言,趙某通過高某乙找高某甲找人頂名給趙某買農機車。
6、證人張某丙證言,任林海是我姐夫,他讓我聯系幾個有直補折的人給頂名買幾臺農用車,我就答應了。在2015年4、5月份我找的張某乙和張某甲,任林海領著張某乙和張某甲辦理的購買農機車的手續。我讓趙某聯系過2個人頂名買車,也是為任林海聯系的,我記得當時趙某給這兩個人每人1000元,事后我給趙某2000元。
7、2015年乾安縣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兌付申請表,證實以呂某甲、呂某乙、張某乙、張某甲名購買的農機具補貼分別為15700元。
8、補貼機具購置確認書,證實以杜某某名購買的AH1004拖拉機補貼為36300元。
9、相關書證。證實以杜某某、呂某甲、呂某乙、張某乙、張某甲名購買農機具情況。
10、辦案說明,張某丙因詐騙,另案處理。
11、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趙某主動投案,被告人高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張某甲、呂某甲、張某乙、呂某乙被傳喚到案。
12、戶籍證明及無前科劣跡證明,證明被告人趙某、高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張某甲、呂某甲、張某乙、呂某乙戶籍信息及無前科劣跡。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以其他農民名購買農機車的名義騙取國家補貼,且明知他人找人頂名買車騙取國家補貼而進行幫助,共參與詐騙國家補貼人民幣67700元,數額巨大,被告人高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呂某甲、呂某乙、張某甲、張某乙明知他人找人頂名買車騙取國家補貼而進行幫助,其中被告人高某甲、劉某某、杜某某參與詐騙國家補貼人民幣36300元,數額較大,被告人呂某甲、呂某乙、張某甲、張某乙參與詐騙國家補貼人民幣157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在第1起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第2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高某甲、劉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呂某甲、呂某乙、張某甲、張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犯罪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對九被告人應從輕處罰。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高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杜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呂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呂某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八、被告人張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九、被告人張某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被告人趙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6300元、被告人高某甲違法所得人民幣500元、被告人劉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500元、被告人杜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500元、被告人呂某甲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被告人呂某乙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王忠喜
審 判 員 林春穎
人民陪審員 鄭福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于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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