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刑初76號
——吉林省乾安縣人民法院(2016-6-14)
(2016)吉0723刑初76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乾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詐騙,于2015年12月30日被乾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乾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詐騙罪,于2016年2月6日被乾安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乾安縣人民檢察院以乾檢公訴刑訴(2016)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乾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鳳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2、2013年,在乾安縣實施水稻育秧大棚建設財政補助項目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不符合補助條件,隱瞞租種其管理的郝鳳波水田的水稻種植戶建設大棚的事實,虛構大棚為其本人建設申報補助,分別騙取補助資金人民幣31000元、16000元。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返還了全部贓款。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犯罪后坦白。應依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沒有辯解意見。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2、2013年,在乾安縣實施水稻育秧大棚建設財政補助項目中,被告人王某某在管理郝鳳波水田過程中,明知自己不符合補助條件,隱瞞租種水田水稻種植戶建設大棚的事實,虛構大棚為其本人建設申報補助,分別騙取補助資金人民幣31000元、16000元。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返還了全部贓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孟某某、胡某某、王某戊的證言,乾安縣大遐畜牧場2012年、2013年水稻育種大棚補助明細表,2012年全省水稻育秧大棚建設財政補助實施方案,乾安縣2013年水稻育秧大棚建設補助實施方案,扣押物品清單及吉林省罰沒扣押物品清單,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常住人口數據查詢詳細信息表,電話查詢前科劣跡記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國家育秧大棚補助資金人民幣47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退還了全部贓款,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贓款人民幣4700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張 勇
人民陪審員 鄭福仁
人民陪審員 張金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于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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