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刑初180號
——吉林省長嶺縣人民法院(2016-7-19)
(2016)吉0722刑初180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長嶺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吉林省長嶺縣人。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取保候?qū)徲谧∷亍?br>
被告人孫某甲,吉林省長嶺縣人。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取保候?qū)徲谧∷亍?br>
長嶺縣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檢訴刑訴[2016]1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孫某甲犯賭博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歐銀賀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某、孫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2月至4月,被告人董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在長嶺縣巨寶山鎮(zhèn)小巴山家中,多次組織多名賭客用天九牌作為賭具,聚眾賭博并抽取漁利。賭注50元起,上不封頂,董某某按100元抽紅5元的方式,共計抽紅獲利6萬元。被告人孫某甲多次幫助董某某拉賭客到董某某家參與賭博,并從中獲利15000元。2015年4月8日上午10時許,公安機關在董某某家中將正在賭博的董某某、孫某甲、楊某、穆某某、賈某某、張某某、寧某某等人當場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董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抽頭漁利達60000元,被告人孫某甲多次幫助董某某聯(lián)系賭客,并從中獲利1500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董某某、孫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未提出異議,無辯解和辯護意見,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2月至4月,被告人董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在長嶺縣巨寶山鎮(zhèn)小巴山家中,多次組織多名賭客用天九牌作為賭具,聚眾賭博并抽取漁利。賭注50元起,上不封頂,董某某按100元抽紅5元的方式,共計抽紅獲利6萬元。被告人孫某甲多次幫助董某某拉賭客到董某某家參與賭博,并從中獲利15000元。2015年4月8日上午10時許,公安機關在董某某家中將正在賭博的董某某、孫某甲、楊某、穆某某、賈某某、張某某、寧某某等人當場抓獲。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董某某的陳述,他是2015年正月開始在家組織賭博的,賭博工具是用天九牌,賭注50元起底上不封頂,他按20元抽1元的比例抽紅,大約抽了6萬元錢,孫某甲是他外甥,是司機,幫助他往賭局拉人,他給車費,每天一百元錢,平時幫他聯(lián)系人,有時幫坐莊的把錢,他每天抽完給他三百、五百的,2014年4月8日他和穆某某、寧某某正玩時被公安抓獲。
2、被告人孫某甲的供述,董某某是他舅舅,2015年正月,董某某給他打電話說在家放賭抽紅,讓他幫助聯(lián)系人,他往那拉人,每天給他一百元錢,有時幫莊家把錢,他拉的人錢輸沒了,他幫助借給他們。董向回抽5、6萬元錢,給他大約15000元錢。2015年4月28日正在玩時被抓獲了。
3、證人杜某某證實,他是通過孫某甲介紹去董某某那推天九賭博的,2015年4月2日在董某某那輸2萬多元,他感覺天九有問題,拿四張牌九去伏龍泉李金羽驗牌,果真有問題,董某某不承認,還要打他們,他就報警了。
4、證人石某某證實,董某某放賭抽紅,賭注50墊底,上不封頂,2015年4月2日,他和孫某乙、杜某某通過孫某甲介紹去董某某家玩輸了二萬多,他感覺牌九有問題,走時拿走四張牌,他找朋友拿儀器測出牌九上有字,董某某說牌九不是他的,他們向董某某要錢,他不給,他就報案了。
5、證人孫某乙證實,董某某在家設牌九賭局抽紅,押20抽1,每天有6、7萬輸贏,孫某甲給他領人,他輸4萬多,后來發(fā)現(xiàn)牌九上有字,他向董某某要錢,他不給就來報案了。
6、證人賈某某、楊某某、穆某某、張某某、寧某某證實,董某某在家用牌九放賭,滿20元抽1元,最少押50元上不封頂。2015年4月8日,他們正在賭時被公安機關抓獲了。當時屋里有十多個人參與賭博。
7、證人鮑某某證實,董某某在家放賭,用牌九賭博,他抽紅20元錢抽1元錢,最少押50元上不封頂。
8、破案經(jīng)過,2015年4月3日,長嶺縣治安大隊接到舉報,董某某在家聚眾賭博。2015年4月8日,治安大隊民警在董某某家中將正在用牌九賭博的董某某、孫某甲抓獲。
9、行政處罰決定書,賈某某、穆某某、楊某某、張某某、寧某某因賭博被行政拘留三日。
10、戶籍證明,董某某1958年2月1日出生,孫某甲1974年3月16日出生。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孫某甲聚眾賭博,從中抽頭漁利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二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一定悔罪表現(xiàn),經(jīng)社區(qū)矯正部門考察,被告人董某某、孫某甲無前科劣跡,一貫表現(xiàn)良好,無再犯的危險,應依法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孫某甲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追繳被告人董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追繳被告人孫某甲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葛柏林
人民陪審員 常志國
人民陪審員 李 晶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鄭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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