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刑初161號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6-14)
(2016)吉0781刑初161號
自訴人蘇彥學,住扶余市。
被告人展某某,住扶余市。
自訴人蘇彥學以被告人展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同時要求被告人展某某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本院提起控訴,在訴訟過程中,雙方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人賠償了自訴人的各項經濟損失,自訴人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自訴人蘇彥學申請撤訴理由成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自訴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自訴人蘇彥學撤回起訴。
審判長 劉虹玫
審判員 陳英華
審判員 張麗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 邢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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