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刑初163號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5-20)
(2016)吉0781刑初16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出生于松原市寧江區,現住吉林省松原市。因涉嫌犯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以扶檢刑檢刑訴[2016]1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扶余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玉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8月份,扶余市得勝鎮居民陳某某與扶余市水利局簽訂在扶余市新萬發鎮合成村安裝自來水工程的施工合同。2015年8月8日陳某某的施工隊開始施工,被告人劉某某在操作鉤機施工時,沒有仔細踏查施工現場是否有通信光纜,將位于扶余市新萬發鎮合成村東廣發屯松原至扶余16.5公里處電信二級干線48芯光纜挖斷。此次障礙共影響7個鄉21個村電話信號業務,固定電話及寬帶業務影響2328戶,中斷信號時間為4小時25分。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提供了相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工程施工時,沒有仔細踏查施工現場,過失損壞電信設施,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以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8日9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扶余市新萬發鎮合成村自來水工程施工過程中,駕駛挖掘機挖自來水管道溝時,未踏查施工現場周邊情況,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公司)位于扶余市五家站至松原方向16.5公里處電信二級干線48芯通信光纜挖斷。造成7個鄉21個村屯共2328戶固定電話及寬帶通信業務中斷4小時25分,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
被告人劉某某受雇于陳某某承攬的扶余市新萬發鎮合成村自來水工程施工隊。案發后,被告人劉某某積極配合搶修,電信公司對其損壞行為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人劉某某供述,2015年8月8日9時許,被陳某某雇傭在新萬發鎮合成村的自來水施工隊駕駛鉤機挖東廣發屯磚道東側自來水溝時,把光纜挖斷了。施工時沒注意到光纜標牌,挖斷后才看到磚道西側有光纜的標牌。
2、證人陳某某證言,證實承攬新萬發鎮合成村自來水施工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雇傭的鉤機司機劉某某在東廣發屯施工現場將電信光纜挖斷了。施工前曾和聯通和電信工作人員聯系過,施工時讓合成村聯系他們。沒注意村路旁的光纜標牌。
3、證人閻某某證言,證實陳某某2015年8月份在扶余市新萬發鎮合成村承包自來水工程,幫著管理施工。當天領鉤機司機按照合成村書記說的往西廣發東,貼東側路邊施工,施工時把光纜鉤斷了。施工時沒踏查附近有沒有光纜標志,鉤斷以后看見光纜標志在道的西側。
4、證人王某某證言,證實是合成村書記,2015年8月8日10點左右,自來水施工隊在其村東廣發屯施工時鉤機將電信二級光纜挖斷了,現場電信光纜標牌在道西側,光纜是在道東側挖斷的。村里配合施工隊做清障工作,沒有施工協議。
5、證人包某某證言,證實是扶余市電信公司運行維護部主任。2015年8月8日9時許,機房發現松原到扶余段二級光纜毀壞,經五家站鎮機站測試,斷點在五家站往松原方向16.59公里處的新萬發鎮合成村東廣發屯。到現場發現合成村挖自來水溝的施工隊在施工中用鉤機將光纜挖斷。斷點現場有二級光纜標志,設置在路邊。
6、證人李某某證言,證實是電信公司線路員。2015年8月8日10時20分,松原機房打電話說五家站至七井子光纜斷了,其檢查到東廣發屯西頭,發現有個鉤機在施工,把光纜挖斷了。
7、松原市電信通信業務阻斷證明、管理系統歷史告警記錄,證實松原至扶余電信二級干線通信光纜于2015年8月8日9時34分阻斷至當日13時59分,共影響7個鄉21個村屯2328戶固定電話及寬帶業務,直接損失約2萬元,間接損失22萬元。
8、現場勘查檢查筆錄,證實電信設施損壞現場及周邊情況,路邊見二級電信光纜指示牌。
9、提取筆錄及電信維護單位諒解書、電信公司諒解書,證實電信公司及電信光纜維護單位,對被告人劉某某過失挖斷光纜行為給予諒解。
10、被告人劉某某戶籍信息及現實表現證明、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身份信息,應負刑事責任年齡,案發前無前科劣跡,于2015年8月8日被公安機關在施工現場抓獲。
上述事實及證據,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與證人陳某某、閻某某、王某某、包某某、李某某證言相互印證,且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電信通信業務阻斷證明等書證為憑。通過庭審質證,上述證據來源合法,被告人劉某某對證據內容無異議,故其證據效力及證明被告人劉某某在施工過程中,將電信二級干線光纜挖斷造成電信通信業務中斷的事實情節,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施工作業時,忽視電信設施運行安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違章作業,截斷二級干線電信通信光纜,損壞正在使用的電信設施,導致2328用戶固定電話及寬帶業務通信中斷4小時25分,已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某案發后積極配合進行搶修,恢復通信,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較輕,結合如實坦白供述、認罪,取得諒解,屬初犯、偶犯等情節,可以從輕處罰。經委托社區矯正部門調查、評估,被告人劉某某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可宣告緩刑,實行社區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過失損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伍份。
審判員 于洪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 劉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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