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刑初159號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5-20)
(2016)吉0781刑初159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福成,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現住吉林省扶余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以扶檢刑檢刑訴[2016]1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福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扶余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玉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福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7月26日14時許,被告人劉福成在扶余市新站鄉楊家村王景春家院子里,酒后與同村村民張某甲開玩笑發生口角,被告人劉福成用拳頭將張某甲左眼打傷。經法醫鑒定,張某甲左眼外傷構成重傷二級。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提供了相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福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重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福成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希望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26日14時許,在扶余市新站鄉楊家村王景春家院子里,被告人劉福成與同村村民張某甲開玩笑發生口角,既用拳頭將張某甲左眼致重傷二級。
案發后,被告人劉福成與被害人張某乙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人劉福成供述,2015年7月26日下午2點多鐘,與張某甲一起喝完酒來到王景春家院子里,和張某甲開玩笑,發生口角,一拳打在他左眼上,把他左眼打壞看不見東西了。然后就領他去松原市中心醫院看病,后又轉到長春吉大二院。已經賠償,希望從輕處罰。
2、被害人張某甲陳述,2015年7月26日下午2點鐘左右,在新站鄉楊家村王景春家院子里,劉福成說和我同居張麗娟的話,我也想和他說笑話,說完他突然用拳頭把我左眼睛打壞了。去吉林大學第二醫院住院了,2015年8月4日出院。左眼瞎了。開始給我3.3萬元治療,有賠償5萬元,現在又給10萬元,我諒解他了,不追究他任何民事、刑事責任了。
3、證人陳某甲、陳某乙證言,證實分別是楊家村書記、治保主任,劉福成和張某甲、王景春都是本村村民。2015年7月26日下午在王景春家院子里,張某甲左眼被劉福成打壞了。張某甲出院后和劉福成自某某和解賠償,給當證明人簽的協議。
4、證人陳某丙、尹某某證言,證實2015年7月26日上午在王景春家賣店和張某甲、劉福成玩撲克,喝酒吃完飯后又去王景春家院子里,玩一會散了,張某甲和劉福成像是說笑話相互罵,走后聽說劉福成把張某甲眼睛打壞了。
5、證人劉某某證言,證實2015年7月份其父劉福成與張某甲一起喝酒后說閑話,說急了其父把張某甲左眼睛打瞎了。第一次調解村干部陳某甲、陳某乙當證明簽的字,第二次是其找張某甲調解的,賠償張某甲后,不再追究其父法律責任了,都是自某某調解的。
6、住院病歷、診斷書、吉林瑞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記載證實張某甲因眼外傷入住吉林大學第二醫院治療。張某甲左眼球萎縮、視力0,其損傷后果為重傷二級。
7、被告人劉福成戶籍信息及現實表現證明、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身份信息,應負刑事責任年齡,案發前無前科劣跡,于2016年3月29日被抓獲并如實供述故意傷害張某甲行為事實。
8、提取筆錄及賠償協議、調解協議書、諒解書,證實劉福成因傷害行為與張某乙協商和解賠償及取得諒解事實。
上述事實及證據,被告人劉福成故意傷害行為及其造成的后果與被害人張某甲的陳述吻合,且有證人陳某甲、陳某丙等人證言證實的情節銜接印證,同時有張某甲損傷程度司法鑒定書、到案經過、調解協議書、諒解書等書證客觀為憑。故以上證據的證明力及證明被告人劉福成故意非法損害被害人張某甲身體健康,致其重傷后果,案發后自行和解等的事實,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福成因口角糾紛,用拳致張某甲左眼外傷構成重傷二級后果。其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情節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福成如實供述、認罪,結合其案發前無前科劣跡系屬初犯、偶犯,與被害人自某某達成和解協議并取得諒解等認罪、悔罪等情節,可從輕處罰。經社區矯正部門調查、評估,被告人劉福成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可以宣告緩刑,可實行社區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福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伍份。
審判長 呂秀賢
審判員 盧 欣
審判員 于洪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 邢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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