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刑初153號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5-10)
(2016)吉0781刑初15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住扶余市。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4月25日被扶余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4月28日以扶檢刑檢(2016)139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扶余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玉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1日19時30分許,被告人楊某某酒后駕駛×××號豪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扶余市三井子鎮交警隊北側瓜地回街里東鎮小區,沿146縣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佳佳休閑生活會館門前時,與張某某酒后駕駛的無籍飛肯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張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經吉林黃龍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楊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6.98毫克。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楊某某供述和辯解,證人張某某、王某某證言以及鑒定意見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5年8月1日19時30分許,被告人楊某某酒后駕駛×××號豪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扶余市三井子鎮交警隊北側瓜地回街里東鎮小區,沿146縣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佳佳休閑生活會館門前時,與張某某酒后駕駛的無籍飛肯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張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經吉林黃龍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楊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6.98毫克。案發后,楊某某與張某某達成賠償協議。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酒精檢測報告,證實被告人楊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乙醇含量為96.98毫克,張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乙醇含量為187.80毫克。
2、常住人口信息表、現實表現證明,記載被告人的自然信息、無前科記錄情況。
3、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明查詢到楊某某只辦理準駕車型農機C3的駕駛證信息。
4、扶余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到案經過,2015年8月1日19時許,楊某某酒后駕車與他人相撞。經酒精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6.98毫克,于2015年8月20日對其辦理取保候審。
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楊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張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6、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平面圖、事故照片及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事故案發現場情況。
7、欠條一枚,證實楊某某與張某某就民事部分達成賠償協議了。
8、證人王某某證言證實,2015年8月1日19時30分許,我坐在我丈夫楊某某駕駛的摩托車沿146縣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出事地點附近時楊某某側臉跟我說:“咱倆慢點騎,當兜風了。”這時從車后面駛過來一輛皮卡車從我坐的摩托車左面超過去向北行駛了,那皮卡車過后我突然發現在我們車對面駛過來一輛摩托車,那摩托車正向公路東側拐過來,我喊我老公躲那摩托車,但是來不及了,緊接著就撞上了,我和楊某某都摔倒了,受傷了,被親屬送進了醫院。
9、證人張某某證言證實,我當時騎摩托車沿146縣道由南向北行駛,快到工地時我減速了,剛要右轉去工地寢室時就撞上了,我和摩托車被撞了出去,我受傷了,撞迷糊了。清醒時發現在我北邊倒著一輛摩托車,旁邊倒著兩個人,那兩個人也受傷了。后來那兩名傷者被家屬送醫院了。出事前我喝了大約三四兩白酒。我沒有摩托車駕駛證,只有C1駕駛證。
10、被告人楊某某供述,2015年8月1日,我在我老丈人王成斌家地里干活,中午沒吃飯,下午三點多鐘吃的飯,我喝了兩瓶啤酒,晚上我馱我媳婦王某某回她娘家,三井子鎮街里,晚上7點半左右,我騎到三井子鎮街里“佳佳洗浴會館”門口時,我對面有轎車,也有摩托車,我當時由南向北騎,突然,我不知和什么東西撞到一起了,完了就啥也不知道了,等清醒時,就已經在醫院了。我沒有摩托車駕駛證,只有農機C3型駕駛證。我與張某某達成協議了。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有效,經庭審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無摩托車駕駛證駕駛車輛上路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念其初犯,雖造成事故,雙方就賠償一事達成協議,且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社區矯正機構落實幫教措施,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麗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 邢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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