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刑初136號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5-10)
(2016)吉0781刑初136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住吉林省四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扶余市公安局監視居住。同年4月11日被扶余市人民檢察院監視居住。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4月27日以扶檢刑檢刑訴(2016)122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扶余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玉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3月19日16時許,被告人董某某駕駛×××號躍進牌中型普通貨車,從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去吉林省四平市,沿102國道由北向南行至1214KM+100M處,將行人谷發田撞倒,致谷發田受傷,谷發田送醫院后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谷發田系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而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董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谷發田無責任。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辯解,證人王某某、劉某甲證言以及鑒定意見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車輛上路行駛,忽視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董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6年3月19日16時許,被告人董某某駕駛×××號躍進牌中型普通貨車,從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去吉林省四平市,沿102國道由北向南行至1214KM+100M處,將行人谷發田撞倒,致谷發田受傷,谷發田送醫院因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而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董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其向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得到了諒解。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常住人口信息表、現實表現證明,記載被告人的自然信息、無前科記錄情況。
2、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死亡證明及尸檢報告,證實案發現場情況及被害人谷發田因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而死亡。
3、和解協議書,證實肇事方向受害人谷發田家屬進行了賠償,并得到受害方諒解。
4、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明已查詢到董某某辦理機動車準駕車型B2D的駕駛證信息。
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董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谷發田無責任。
6、到案經過,2016年3月19日17時許,扶余市交警大隊接到110轉警后立即趕赴現場進行勘查。經查,董某某駕駛×××號躍進牌中型普通貨車將行人谷發田撞上,致谷發田受傷,車輛損壞,谷發田送醫后死亡,發生事故后董某某一直幫助搶救傷者,后被事故中隊民警帶至扶余市交警大隊事故中隊。
7、扶余市人民醫院、四平市傳染病醫院彩色超聲顯像檢查報告單、吉林省監獄管理局門診醫療病歷,證實董某某有肝臟等疾病。
8、證人劉某乙證言證實,2016年3月19日下午4點多,董某某開車拉著我從哈爾濱去四平,沿102線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處,當時我在副駕駛上躺著睡覺,沒注意前方的情況,突然間車停了,我就聽董某某說車把人刮了,我下車后一看是個老頭倒在西側路邊的土道上,董某某的車倒車鏡也掉在了車的右后側,接著董某某和老頭家屬去醫院了,我在現場看車,就這個情況。
9、證人谷某某證言證實,我父親發生交通事故時,我不在現場,不知道事情的過程,是我姐通知我來我才知道的,我父親是被一輛半截車撞了,后來被送到醫院后死亡的。
10、被告人董某某供述,2016年3月19日下午4點多,我開車從哈爾濱去四平,沿102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處,當時我看見我車右前方有個老頭,這時我車距離老頭大約有一米半的距離,我看老頭在西側路面的白線西側走,我就正常行駛了,也沒采取什么措施,可是在我車剛要超過老頭的時候,我就聽見我車倒車鏡發出咣當一聲響,老頭也被我車右倒車鏡刮倒了,隨后我停車了,老頭倒在我車右后方的土道上,我車倒車鏡掉在路西側路邊,我趕緊去查看老頭的情況,跟前的群眾有認識老頭的,就聯系他家屬,我跟著他姑娘一起把老頭送往扶余市人民醫院了,在我幫忙搶救過程中,老頭家屬報110了,這期間我一直在幫忙搶救傷者。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有效,經庭審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
被告人董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視交通安全,駕駛機動車輛上路行駛,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考慮其發生事故后積極幫助搶救被害人,又系初犯,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表現,并對被害方家屬給予賠償,取得了對方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四平市鐵西區社區矯正機構落實幫教措施,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判處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麗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 邢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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