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刑初144號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5-10)
(2016)吉0781刑初144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住扶余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5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執行逮捕。同年4月19日被扶余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4月25日以扶檢刑檢刑訴(2016)130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扶余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玉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3月5日10時20分許,被告人李某甲駕駛×××號解放牌重型廂式貨車,由扶余市弓棚子鎮去榆樹市,沿301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弓棚子鎮上河灣村,在超車時,將車駛入對方車道,與對面駛來的由王維亞駕駛的×××金杯牌自卸貨車相撞,致王維亞受傷,送醫院后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法醫鑒定:王維亞系因創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辯解,證人王某某、劉某某證言以及鑒定意見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車輛在冰雪路面上行駛,忽視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甲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6年3月5日10時20分許,被告人李某甲駕駛×××號解放牌重型廂式貨車,由扶余市弓棚子鎮去榆樹市,沿301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弓棚子鎮上河灣村,在超車時,將車駛放對方車道,與對面駛來的由王維亞駕駛的×××金杯牌自卸貨車相撞,致王維亞受傷,送醫院后因創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其向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得到了諒解。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常住人口信息表、現實表現證明,記載被告人的自然信息、無前科記錄情況。
2、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死亡證明及尸檢報告,證實案發現場情況及被害人王維亞因創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3、扶余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提取筆錄、賠償協議書、收條及諒解書,證實肇事方向受害人王維亞家屬進行了賠償,并得到受害方諒解。
4、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明已查詢到李某甲辦理機動車準駕車型B2的駕駛證信息。
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李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王維亞無責任。
6、到案經過,2016年3月5日10時許,扶余市交警大隊接到110轉警后立即趕赴現場進行勘查。肇事貨車兩輛及司機均在現場,其中一輛低速貨車駕駛員受傷被夾在車內,后119趕到現場將其解救送往醫院,該駕駛員送醫后死亡,在現場等候處理的對方貨車駕駛員李某甲被我隊工作人員口頭傳喚至我隊接受訊問。
7、證人王某某證言證實,出事那天我在家里接到我弟王維利給我打來的電話,說我哥王維亞開車在上河灣那出事了,我就去現場了。到現場后我看我哥開的車與一輛大貨車撞上了,我哥被夾在車里出不來,交警隊警察來了,消防隊也來人了,消防隊的人把車撬開把我哥整出來送往醫院,到醫院剛要拍片就不行了,沒幾分鐘,我哥就咽氣了。我哥開的是金杯牌自卸低速貨車,他有C1型駕駛證。
8、證人李某乙證言證實,出事那天中午,李某甲開車拉我從我家板廠出來要去榆樹拉板方,當時他開車沿中線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行至事故地點附近時,當時我正在車上整理兜子,就聽見“咣”的一聲,我一抬頭才看見我坐的車和對面一輛小貨車頂在一起了,之后我和李某甲就下車了,因為害怕我攔了一輛客車回家了。
9、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6年3月5日上午10點多,我開車沿中線公路南側路面由西向東開,過了肖家鄉白面鋪不遠,在我車前方南側路面由西向東開著一輛客車,我車在客車后面跟著,走著走著那客車減速了,接著我踩了一腳剎車減速后繼續往前開,我開車正往前走呢,突然那客車停下了,這時我踩剎車,路面上有冰,我車剎不住了,我就往左打舵要從那客車左側超過去,當時我車剛駛入北側路面要超那客車時,我就看見從我車對面北側路面由東向西開來一輛貨車,發現那貨車時我就踩剎車,結果來不及了,我車就與那貨車撞上了,撞完后那客車就走了,我就下車了,我下車后看那貨車里就開車的司機自己,我問他怎么樣,他說腿卡車里出不來了,讓我找撬棍來撬車門子,我找到撬棍后沒撬開,我就打電話報警了,不一會交警隊來人了,那司機家屬也來了,我說那司機卡車里出不來,警察幫忙聯系的消防隊,消防隊來人后把車撬開的,把那司機從車里抬下來,那司機的家屬把他拉醫院去了,我就呆在現場了,等交警處理完現場后就把我帶交警隊來了,后來聽說那司機到醫院后死了。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有效,經庭審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視交通安全,駕駛機動車輛在冰雪路面上行駛,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考慮其系初犯,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表現,并對被害方家屬給予賠償,取得了對方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扶余市社區矯正機構落實幫教措施,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從判處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麗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 趙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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