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2刑初5號
——吉林省白石山林區基層法院(2016-5-13)
(2016)吉7602刑初5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白石山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出生于山東省日照市,住蛟河市。因涉嫌犯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6年01月05日被取保候審。
吉林省白石山林區人民檢察院以白檢刑訴(201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6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6年04月19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白石山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云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6月末,被告人丁某某因吉林省白石山林業局黃松甸林場81林班14小班國有林內有四株紅松樹遮擋陽光,影響自家農田莊稼生長,遂用小鋸和鐮刀環割4株紅松樹皮,致使樹木死亡。四株紅松核立木材積2.8464立方米。經鑒定:四株被毀壞的紅松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
上述事實,被告人丁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丁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人尹某某、費某某、孫某某、李某某的證言,林地權屬、林木生態屬性鑒定意見,毀壞現場勘驗筆錄、檢尺野帳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白石山林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丁某某構成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指控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丁某某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情節嚴重,應從嚴懲處,考慮到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與白石山林業局黃松甸林場已簽訂了復綠補種協議,并交納了履約保證金,能夠積極賠償國家資源損失,具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判處。本院已委托司法行政機關對被告人丁某某進行社區矯正評估,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社區矯正。根據被告人丁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執行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張憲昌
審判員 權 喜
審判員 呂掖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 李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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