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4刑初23號
——吉林省撫松林區基層法院(2016-7-25)
(2016)吉7604刑初2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撫松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漢族,高中文化,農民,現住吉林省撫松縣。因涉嫌犯盜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22日被露水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審;2016年7月14日被撫松林區基層法院取保候審。
吉林省撫松林區人民檢察院以撫林檢刑訴(2016)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盜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撫松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范學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撫松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21日3時許,被告人曹某某因蓋房子缺木料,竄入露水河林業局四湖林場18林班內用油鋸盜伐沙松、臭松(枯立木)、榆樹各一棵后,便分別找到同村居民劉某甲、劉某乙、朱某某,騙其說已履行正常手續,讓其幫助將盜伐木材運至同村居民王軍澤家鋸房加工成板材。案發后,贓物被依法收繳并返還。
經鑒定:被盜伐林木合立木材積2.9650立方米。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物證油鋸1臺、拖拉機、三輪摩托車各一輛及贓物板材、書證常住人口數據查詢詳細信息、證人劉某甲、劉某乙、朱某某的證言、露水河林業局生產管理部質量管理處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的現場勘驗筆錄、平面示意圖、盜伐指認現場和照片、扣押筆錄、發還清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伐林木3棵,合立木材積2.9650立方米,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庭審中,被告人曹某某當庭自愿認罪;案發后,為彌補盜伐林木所造成的損失與露水河林業局四湖林場簽訂了補種紅松樹苗1000株的協議,確有悔罪表現,對其量刑時應予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徐傳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酈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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