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撫刑初字第28號
——吉林省撫松林區基層法院(2016-4-19)
(2015)撫刑初字第28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撫松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吉林省柳河縣人。住山東省青島市。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31日被逮捕,現押于吉林省松江河森林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貪污一案,由吉林省松江河林區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9月10日以松林檢刑訴(201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16年4月18日起正式施行。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一款、第八十九條規定,王某某的貪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終止審理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房朝金
審判員 孫東亮
審判員 盛 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 酈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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