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5刑初12號
——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2016-6-14)
(2016)吉7605刑初12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某,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吉林省撫松縣人,住吉林省撫松縣。因涉嫌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灣溝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臨江森林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吉林省撫松縣人,住吉林省撫松縣。因涉嫌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灣溝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臨江森林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無職業,吉林省靖宇縣人,住吉林省靖宇縣。因涉嫌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灣溝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因患疾病現在吉林省新康監獄羈押治療。
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以江源林檢刑訴(2016)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犯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郭某某因患疾病需住院治療,無法到庭參加訴訟,致使本案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長 高玉玲
代理審判員 蓋東升
代理審判員 劉 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周慶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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