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5刑初17號
——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2016-5-30)
(2016)吉7605刑初1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柴某某,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漢族,吉林省靖宇縣人,初中文化,農民,住吉林省靖宇縣。因涉嫌犯盜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于2016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以江源林檢刑訴(2016)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盜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蓋步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柴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1月初,被告人柴某某攜帶作案工具私自進入三岔子林業局景山實驗林場施業區33林班5小班內,盜伐楊樹5棵、榆樹4棵、色樹2棵,共計11棵。合立木材積2.8546立方米。
上述事實,被告人柴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告人柴某某作案使用的彎把子手鋸、“四不像農用車”,三岔子林業局林業勘查設計處出具的三調鑒字(2016)刑11號涉案物品評估(鑒定)報告,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的現場勘查筆錄及盜伐林木檢尺野帳,證人于某某、鄧某某的證言及被告人柴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等證據材料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柴某某違反森林保護法規,私自到國有林內盜伐林木,數量已達較大。其行為構成盜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認定。案發后,被告人柴某某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柴某某自愿與被害單位簽訂了“復綠補種”賠償協議,并表示愿意交納罰金,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柴某某犯盜伐林木罪,單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高玉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姜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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