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林刑初字第12號
——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2015-7-23)
(2015)江林刑初字第12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吉林省白山市人,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6月1日,以江源林檢刑訴(2015)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6月9日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慶堂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6月至8月期間,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從岳某某(已判刑)處購買并自己使用一輛摩托車,價值2990元人民幣。幫助聯系買賣摩托車5輛,價值14901元人民幣,共計六輛摩托車,合計17891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證據有:
(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辯解;
(二)同案人岳某某證言;
(三)證人曹某某、王某某、單某某、袁某某等證人證言;
(四)吉林省灣溝森林公安分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照片;
(五)江源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
并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摩托車是非法所得而予以購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犯罪后自首。
庭審中被告人李某某對以上指控未提出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3年6至8月間,被告人李某某看到岳某某(已判刑)騎得藍色豪爵125型摩托車(張某某盜竊的贓物)挺便宜,就以1000元的價格買下了。經騎了幾天感覺該車沒勁,就轉手1400元賣給了單某某;十幾天后,又從岳某某處花700元買了一輛大陽悅虎125型摩托車自用。因為買賣贓車,通過岳某某認識了張某某(已判刑),張某某答應過李某某,將來給其一輛摩托車。由于貪圖小便宜,被告人積極介紹熟人購買摩托車。先后介紹賣給袁某某一輛紅色125型摩托車1200元,1800元賣給王某某一輛勁隆125型摩托車、一輛黑色FK110型摩托車,300元聯系賣給曹某某一輛黑色彎梁110型摩托車。在兩個多月的時間里,被告人除買了一輛自己騎外,又先后聯系、介紹賣出了5輛被盜摩托車。并從中盈利400元。6輛摩托車經白山市江源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總價值為17891元。案發后摩托車被公安機關收繳。
上述事實的適用證據有:
(一)贓物追繳照片
贓物照片真實的記錄了被盜摩托車的原貌,車輛型號;
(二)白山市江源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
(1)豪爵125H型摩托車價格鑒定標的的價格鑒定額
為:人民幣2025元;
(2)FK48Q-4型摩托車,價格鑒定標的的價格鑒定額為:人民幣1952元;
(3)HJ110型摩托車,價格鑒定標的的價格鑒定額為:人民幣1920元;
(4)勁隆GS125型摩托車,價格鑒定標的的價格鑒定額為:人民幣4188元;
(5)大陽悅虎DY125型摩托車,價格鑒定標的的價格鑒定額為:人民幣2990元;
(6)鑫源125XY-14A型摩托車,價格鑒定標的的價格鑒定額為:人民幣4816元;
以上價格鑒定總標的額為17891元人民幣;
(三)書證
1.發還清單記錄,摩托車1臺,藍色豪爵銀豹,發還給失主宮某某;
2.公安機關扣押清單,說明本案涉案的6輛摩托車,除1輛返還失主外,其余5輛均已扣押。
(四)證人證言
1.證人岳某某證實,2013年6至8月間,李某某在其手中買了一輛摩托車自己用外,又聯系為其他人買了4輛摩托車;
2.證人王某某證實,2013年7月中旬,通過李某某花了1800元,買了2輛摩托,1輛125型、1輛彎梁的,后來怕出事,把車給李某某送回;
3.證人單某某的證實,2013年6、7月間,在李某某處花1400元買了一臺藍色豪爵銀豹125型摩托車;
4.證人袁某某的證實,2013年7月間,在李某某處花1200元買了一臺紅色125型摩托車;
5.證人曹某某的證實,2013年8月間,在李某某處花300元買了一臺黑色彎梁110型摩托車。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3年6至8月間,看到岳某某騎得藍色豪爵125型摩托車挺便宜,就以1000元的價格買下了。經騎了幾天感覺該車沒勁,就轉手1400元賣給了單某某;十幾天后,又從岳某某處花700元買了一輛大陽悅虎125型摩托車自用。因偷車人答應過以后給我一輛摩托車,我就先后介紹1200元賣給袁某某一輛紅色125型摩托車、1800元賣給王某某一輛勁隆125型摩托車、一輛黑色FK110型摩托車;300元聯系賣給曹某某一輛黑色彎梁110型摩托車。除買了一輛摩托車自己騎外,介紹賣給別人5輛,一共是6輛被盜摩托車。
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被告人李某某供認不諱。控辯雙方均無異議。系合法有效證據,本庭予以確認并作為定案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無視國法,為貪圖便宜,置法律于不顧,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購買無任何證照、發票及來源不明的摩托車。同時也明知這么廉價的摩托車,不是偷的便是搶的,還執意購買,并且為圖小便宜,還介紹多人購買,為犯罪分子提供了順暢的銷贓途徑,助長了犯罪分子的犯罪欲望,破壞了社會治安秩序,侵犯公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確認,罪名正確應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能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積極繳納罰金,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經撫松縣司法局《調查評估意見書》評估,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適用社會矯正。放到社會不致再有危害,可判處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之規定。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宣判后一次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劉一君
審判員 陳鳳明
審判員 劉玉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孫中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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