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林刑初字第9號
——吉林省江源林區(qū)基層法院(2015-5-20)
(2015)江林刑初字第9號
公訴機關(guān)吉林省江源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吉林省靖宇縣人,農(nóng)民,住吉林省靖宇縣。因涉嫌犯盜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6日被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qū)彙?br>
吉林省江源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江源林檢刑訴(20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江源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吉林省江源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為種植靈芝,趕馬爬犁并攜帶油鋸,私自到三岔子林業(yè)局龍灣林場施業(yè)區(qū)38林班15小班內(nèi)盜伐冷杉(臭松樹)7棵,合立木材積3.3006立方米,價格為人民幣1766.74元。并將盜伐的冷杉截成二至四米長的原木15件,運回家3件,截成種植靈芝木段。2015年3月6日,當公安人員到王某某家找其調(diào)查此事時,王某某外出辦事接到妻子電話立刻趕回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遺留在山上12件原木,材積1.798立方米,被收繳,返還龍灣林場。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作出的現(xiàn)場勘查記錄、技術(shù)照片、盜伐林木伐根檢尺野帳、涉案物品評估意見以及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鋸等證據(jù);證人李某某、許某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機關(guān)的供述。且證據(jù)之間相互吻合,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足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森林保護法規(guī),擅自到國有林內(nèi)盜伐林木,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以構(gòu)成盜伐林木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予以認定。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實坦白犯罪事實,應依法從輕處罰,主動賠償損失人民幣1766.74元,并表示愿意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處罰。考慮王某某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作案工具油鋸一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qū)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芳勝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 劉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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