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2刑初588號
——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16-5-31)
(2016)遼0102刑初588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潘某,曾用名潘芷茜,無職業。被告人潘某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審。經我院決定,于2016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看守所。
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沈和檢公訴刑訴(2016)391號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志新、鄧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潘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間,被告人潘某謊稱其能夠為被害人邵某代購皮草服飾,在取得其信任后,先后以需要被害人邵某預付部分款項及支付已經墊付的購衣款等名義,通過手機微信轉賬等形式在沈陽市和平區南京北街113號“和泰大廈”1715房間內等地先后10次騙得被害人邵某錢款合計人民幣9800元。上述款項被被告人潘某用于個人消費使用。
2016年1月20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潘某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潘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邵某的陳述,證人馬某、石某的證言,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信息截圖、微信轉賬截圖,電話查詢記錄、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來源與抓捕經過、情況說明及被告人潘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故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潘某當庭自愿認罪且主動退賠全部贓款,積極悔過,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罰金已向本院繳納)
二、向被告人潘某追繳贓款人民幣九千八百元,依法返還被害人邵美慧。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彥灃
審 判 員 鄭 琦
人民陪審員 荀 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吳 冉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