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2刑初134號
——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16-5-31)
(2016)遼0102刑初134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曲某,無職業。因涉嫌賭博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抓獲,8月16日被刑事拘留,9月23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蘇家屯區看守所。
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沈和檢公訴刑訴(2015)7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曲某犯賭博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景宇、唐澤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曲某到庭參加訴訟。經補充偵查,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曲某伙同其妻子姚桂梅(另案處理)為謀取非法利益,于2013年至2015年8月間,在位于沈陽市和平區渾河站路225-1號4-3-2的家中,接受陳某、金某、郭某、賀某等人投注,利用香港六合彩彩票的開獎號碼進行猜碼賭博的方式,自行設定賠率,非法聚眾賭博,賭資累計人民幣四十七萬余元,獲利四萬元揮霍。
上述事實,有證人金某、賀某、郭某、陳某的證言,同案犯姚桂梅的供述,賭博使用的電腦及帳本照片、報號單名細表及報號帳單,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辨認筆錄、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人口信息表及電話查詢記錄,被告人曲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曲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曲某提出犯意,聯絡上下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曲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主動繳納違法所得,依法應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一款、第二十五條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曲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自2017年2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曲某及同案犯姚桂梅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違法所得已由被告人曲某的同案犯姚桂梅向本院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彥灃
人民陪審員 潘 莉
人民陪審員 張 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吳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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