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2刑初543號
——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16-5-10)
(2016)遼0102刑初543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沈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沈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審。
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沈和檢公訴刑訴(2016)3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檢察員唐澤宇、趙景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1月6日2時許,被告人李某在沈陽市和平區安圖北街1號瑞麗KTV二樓客源經理辦公室內,趁被害人吳某不在之機,將其放在桌上的一部iPhone6型移動電話盜走,經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2835元。
被告人李某對上述事實、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具有認罪、積極悔過、退贓等處罰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一款、第六十七條三款、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整,依法上繳國庫。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王兆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 王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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