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2刑初542號
——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16-5-10)
(2016)遼0102刑初542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溫某。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8日被沈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審。
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沈和檢公訴刑訴(2016)3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溫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檢察員唐澤宇、趙景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溫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7月2日9時許,被告人溫某在沈陽市和平區勝利北街X號鐵源加油站內,因瑣事與被害人米某發生矛盾,進而互相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溫某用拳頭將被害人米某右眼打傷。經鑒定,被害人米某鼻骨骨折合并右側上頜骨額突骨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右側眶內壁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15年7月6日,被告人溫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被告人溫某對上述事實、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溫某犯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溫某具有認罪、賠償并得到被害人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一款、第六十七條三款、第七十二條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溫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王兆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 王雅楠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