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2刑初171號
——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16-4-28)
(2016)遼0102刑初171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甲。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9月9日被抓獲,次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和平區看守所。
被告人趙某乙。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9月9日被抓獲,同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審,于2016年1月26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和平區看守所。
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沈和檢刑訴(2015)7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犯詐騙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國良、黃理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均到庭參加訴訟。經補充偵查,現已審理終結。
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甲為謀取非法利益,于2015年9月初,從他處購買偽造的“2015周杰倫摩天輪2世界巡回演唱會-沈陽站”門票100張,并糾集被告人趙某乙以及趙某丙、趙某丁共同銷售,隨后被告人趙某甲指使趙某丁購買用于銷售上述偽造的門票使用的電話卡,被告人趙某乙使用購買的電話卡在“58同城”、“趕集網”注冊賬戶,用于散發銷售信息,同年9月9日12時許至19時許,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以及趙某丁、趙某丙在沈陽市和平區太原街地區,陸續向被害人張某、劉某、于某等人銷售上述偽造的門票20余張,共計人民幣11200元。
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以及趙某丁、趙某丙于同日19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后公安機關追繳贓款人民幣11200元并返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劉某、于某、耿某、李某、郭某、趙某戊的陳述,證人趙某丁、趙某丙的證言,網絡、手機截圖,辨認筆錄、扣押發還清單、入場券、情況說明、案件來源、抓捕經過、人口基本信息表、電話查詢記錄以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方法,結伙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故公訴機關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預謀,相互分工,密切配合實施犯罪行為,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趙某甲提起犯意,策劃犯罪活動,保管贓款,單獨或指使同案犯準備作案工具并實施犯罪行為,作用相對較大;被告人趙某乙未提起犯意,未保管贓款,僅參與預謀并積極實施詐騙行為,作用相對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并積極悔過,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依法上繳國庫。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趙某乙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依法上繳國庫。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蘇博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張 婷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