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3刑初542號
——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2016-7-29)
(2016)遼0103刑初542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牛某,無職業。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6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沈河區看守所。
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檢察院以沈河檢公訴刑訴[2016]4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牛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呂奎、王禹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牛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5年6月28日凌晨3時左右,在沈陽市鐵西區小北一中路景星花園6號樓樓下,被告人牛某用破窗器將被害人楊某的白色豐田酷路澤普拉多吉普車(車牌號:遼A×××××)的后擋風玻璃和右后側車玻璃砸碎后進入車內,盜竊車內現金人民幣500元,尼康數碼相機1臺及瀘州老窖興曲淘酒2瓶。經鑒定,被盜竊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858元;被砸毀的車玻璃共計價值人民幣3,440元。
2、2016年2月23日凌晨3時左右,在沈陽市大東區八王寺39號民生銀行附近,被告人牛某用破窗器將被害人陳某的綠色豐田蘭德酷路澤汽車(車牌號:遼A×××××)后擋風玻璃砸碎后進入車內,盜竊車內南京九五至尊香煙2條和中華香煙1條。經鑒定,被盜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2450元;被砸毀的車玻璃價值人民幣2831元。
3、2016年4月6日凌晨3時左右,在沈陽市大東區八王寺19號樓下,被告人用破窗器被害人劉某的白色英菲尼迪汽車(車牌號:遼A×××××)副駕駛玻璃砸碎后進入車內,盜竊車內現金人民幣60元及蘋果手機充電器1個。經鑒定,被盜竊財物價值人民幣140元;被砸損的車玻璃價值人民幣3298元。
4、2016年4月6日凌晨4時左右,在沈陽市沈河區正陽街200號如家酒店附近,被告人用破窗器被害人連某的白色豐田塞納商務汽車后擋風玻璃砸碎后進入車內,盜竊車內茅臺酒3瓶及中華香煙2盒。經鑒定,被盜竊財物共計人民幣2694元;被砸損的車玻璃價值人民幣3471元。
綜上,被盜財物價值人民幣6142元,被砸損的車玻璃共計價值人民幣1304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牛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案件來源及,被害人楊某、陳某、連某、劉某的證言,被盜物品照片、作案物品照片,扣押清單、發還清單、修車發票,情況說明,現場指認照片,價格鑒定結論書及被告人牛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兩年四次盜竊,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牛某采取破壞性手段進行盜竊,可酌情從重處罰。部分贓物已被追繳,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牛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牛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牛某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張鶴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