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3刑初546號
——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2016-7-25)
(2016)遼0103刑初546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碩士研究生,無職業。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F羈押于沈陽市沈河區看守所。
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檢察院以沈河檢刑訴[2016]4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焦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16日20時30分,被告人馬某酒后無證駕駛遼A×××××號奔馳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沈陽市沈河區沈水路天壇一街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抽血檢驗,馬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92.6.8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馬某對上述事實、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馬某系無證駕駛機動車,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馬某系初犯,自愿認罪,且積極繳納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 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武鑫岐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