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3刑初274號
——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2016-4-19)
(2016)遼0103刑初274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某甲,無職業。被告人姚某甲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5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4日在錦州市看守所臨時羈押,于2015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沈河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祁,遼寧顯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檢察院以沈河檢公訴刑訴(2016)1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甲犯合同詐騙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鑫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在沈陽市沈河區大西路43號907室內,被告人姚某甲謊稱在沈陽市沈河區文化路有“××養生養老園”的工程項目,騙取被害人姚某乙的信任,與被害人姚某乙簽訂了上述工程分包協議,被害人姚某乙交給被告人姚某甲工程定金人民幣20萬元。約定開工期屆滿,被害人姚某乙找到被告人姚某甲要求開工,被告人姚某甲推脫后逃匿。
對于上述事實,被告人姚某甲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姚某乙的陳述,證人閆某、張某的證言,辨認筆錄,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報案材料、工程分包協議、收條、情況說明、電話查詢記錄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某甲犯合同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甲提出案發前曾經通過他人返還被害人人民幣六萬二千元,查無實據,本院不予認定。被告人姚某甲在案發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甲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姚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幣二十萬元,返還被害人姚某乙。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魏鳳玲
審 判 員 黃 剛
人民陪審員 杜 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趙一求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