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4刑初425號
——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2016-7-24)
(2016)遼0104刑初425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3月5日出生于黑龍江省海倫市,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現因涉嫌犯容留賣淫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當日被取保候審。
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沈大檢刑訴(2016)3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賣淫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雅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陽市大東區上園路X號X單元X門其經營的按摩店內,先后兩次容留賣淫女陳某進行賣淫活動。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單某某、黃某某、陳某、常某某證言;書證抓捕經過、人口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收據、微信轉賬記錄、指認犯罪地點照片、租房合同、賬本;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兩次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賣淫罪。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到沈陽市大東區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部門報到,依法接受社區矯正。罰金已繳納。)
二、違法所得人民幣三百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雷 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趙彤陽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