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4刑初427號
——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2016-7-8)
(2016)遼0104刑初427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遼寧省沈陽市。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沈大檢刑訴(2016)3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檢察員楊振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5月5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酒后無證駕駛遼XXXXXX小型轎車沿沈陽市大東區和睦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和睦路與新東二街交叉路口附近時,被執勤交警查獲。經酒精檢測,劉某靜脈血中乙醇合量為221?mg/100ml。
被告人劉某對上述事實、隨卷移送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劉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1.無證駕駛機動車,可酌情從重處罰;2.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3.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賀麗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 趙彤陽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