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4刑初290號
——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2016-6-15)
(2016)遼0104刑初290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常某,女,1991年10月24日出生,滿族,出生地遼寧省鞍山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3月14日被取保候審。被告人馮某,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滿族,出生地遼寧省撫順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3月14日被取保候審。
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沈大檢刑訴(2016)2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常某、馮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孫奇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常某、馮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間,被告人常某通過網絡游戲與被害人王某結識后,謊稱自己叫”馮某”,隱瞞已婚事實,欺騙王某與其處對象。在與王某二次見面時,常某讓其丈夫即被告人馮某假扮其表弟”朱某某”,二人共同騙取王某的信任。期間,常某與王某在網絡上虛擬結婚,王某為其充值人民幣5100元購買游戲幣。之后,常某又在沈陽市大東區小北手機市場哄騙王某為其購買iphone6splus手機一部。經價格鑒定,上述手機價值人民幣6370元。被告人常某、馮某于2016年2月25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案發后,被告人常某、馮某主動賠償被害人王某人民幣15,000元,并取得王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常某、馮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抓捕經過、人口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收條、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指認照片;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被告人常某、馮某的供述;鑒定意見價格鑒定結論書;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常某、馮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共同騙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1,47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常某、馮某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且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常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被告人馮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常某、馮某應當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到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部門報到,依法接受社區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賀麗鳳
審 判 員 曲 娟
人民陪審員 黃 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趙彤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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