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4刑初281號
——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2016-5-30)
(2016)遼0104刑初281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系遼寧某某電器連鎖有限公司職員,出生地遼寧省沈陽市。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3月11日被取保候審。??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沈大檢刑訴(2016)2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檢察員張貴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3月3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駕駛遼XXXXXX別克牌黃色小型汽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沈陽市大東區和睦路與新東三街交匯路口時,被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東區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沈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董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89.5mg/100ml。
被告人董某某對上述事實、隨卷移送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董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2.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董某某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到沈陽市大東區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部門報到,依法接受社區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賀麗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趙彤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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