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東刑初字第00979號
——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2016-5-21)
(2015)大東刑初字第00979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牟某,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于遼寧省沈陽市,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大東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宏斌,遼寧張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齊玉杰,遼寧騰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沈大檢刑訴(2015)8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牟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本案需要補充偵查,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3月24日建議延期審理,并于2016年4月24日補充偵查完畢。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屠文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牟某及辯護人劉宏斌、齊玉杰、被害人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牟某偽造的五愛市場X區X檔口租賃協議書,并將偽造的租賃協議書抵押給被害人張某某,并與張某某簽訂了該檔口的買賣協議,騙取張某某人民幣100,000元。張某某當日在沈陽市大東區小什字街X號樓下交給牟某現金人民幣50,000元,次日在沈陽市大東區天龍家園門口的中國建設銀行向牟某提供的戶名為王某的建設銀行卡內匯款人民幣50,000元。
2.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牟某以其母親李某某名下五愛市場X區X檔口使用權手續作為抵押,與被害人馬某某簽訂該檔口買賣協議,向馬某某借款人民幣100,000元;2014年10月6日,牟某以同樣方式,通過與馬某某簽訂商鋪租賃合同,轉讓上述檔口使用權,向馬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00元。2014年11月,牟某以李某某去世將上述檔口過戶到自己名下為由,取走抵押給馬某某的五愛市場X區X檔口使用權相關手續,在馬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檔口使用權轉讓給莊某某,同時偽造了承租方為牟某的五愛市場X區X檔口租賃協議書,繼續抵押給馬某某,致使馬某某無法辦理該檔口的過戶手續,共騙取馬某某人民幣300,000元。
被告人牟某于2015年7月2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訴機關就指控被告人牟某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牟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牟某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牟某詐騙張某某的犯罪數額為人民幣80,000元,且于案發前返還人民幣12,500元;2.被告人牟某詐騙馬某某的犯罪數額為人民幣200,000元,且于案發前返還人民幣170,000元;3.被告人牟某自愿認罪,積極退贓、主動繳納罰金,依法可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1.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牟某將偽造的五愛市場X區X檔口租賃協議書抵押給被害人張某某,向張某某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并與張某某簽訂了該檔口的買賣協議。當日,被害人張某某在沈陽市大東區小什字街X號樓下交給牟某現金人民幣30,000元,次日在沈陽市大東區天龍家園門口的中國建設銀行向牟某提供的戶名為王某的建設銀行卡內匯款人民幣50,000元。后被告人牟某先后于2015年3月15日、3月16日、4月4日、5月7日,共計四次返還被害人張某某人民幣12,500元。
2.2014年10月6日,被告人牟某以其母親李某某名下五愛市場X區X檔口使用權手續作為抵押,與被害人馬某某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向馬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00元。同年11月11日,牟某以李某某去世將上述檔口過戶到自己名下為由,借走抵押給馬某某的五愛市場X區X檔口使用權相關手續,在馬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檔口使用權轉讓給莊某某,同時偽造了承租方為牟某的五愛市場X區X檔口租賃協議書,繼續抵押給馬某某,致使馬某某無法辦理該檔口過戶手續。期間,被告人牟某在馬某某的催要下,先后多次向被害人馬某某指定的裴某、杜某某等人的銀行卡內轉款,共計返還被害人馬某某人民幣170,000元。
被告人牟某于2015年7月2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后被告人主動返還被害人張某某人民幣50,000元。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牟某向被害人張某某退還贓款人民幣17,500元,退還被害人馬某某人民幣30,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張某某陳述,證實牟某以偽造的五愛市場X區X檔口租賃協議作為抵押,向張某某借款人民幣80,000元,其中30,000元給付牟某現金,50,000元匯入牟某朋友王某的銀行卡,后牟某分四次共計返還張某某人民幣12,500元的事實。
2.被害人馬某某當庭陳述,證實牟某以其母親李某某名下五愛市場X區X檔口使用權手續作為抵押,向馬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00元。后牟某以過戶為名將檔口手續取回,并將檔口使用權轉讓給莊某某,同時偽造檔口租賃協議書繼續抵押給馬某某。在馬某某的催要下,牟某先后多次返還馬某某共計人民幣170,000元的事實。
3.證人白某某證言,證實2014年11月27日,白某某與莊某某以人民幣430,000元的價格,從牟某處購買五愛市場X區X檔口的事實。
4.證人裴某(系馬某某妻子)證言,證實裴某名下卡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銀行卡由馬某某使用,牟某于2014年11月后多次向該卡轉款20余萬元的事實。
5.證人杜某某(系馬某某朋友)證言,證實牟某向杜某某銀行卡內匯款人民幣10,000、向杜某甲銀行卡內匯款人民幣20,000元,系牟某歸還馬某某欠款的事實。
6.書證與張某某買賣協議、欠條、租賃協議書,證實牟某以偽造的五愛市場X區X檔口租賃協議作為抵押,向被害人張某某借款的事實。
7.書證與莊某某租賃協議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轉讓協議,證實牟某于2014年11月11日將五愛市場X區X檔口轉讓給莊某某的事實。
8.書證與馬某某商鋪租賃合同、收據、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補充協議,證實牟某將五愛市場X區X檔口使用權手續作為抵押,向馬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00元的事實。
9.書證交通銀行個人(存款)回單、牟某廣發銀行卡交易明細、裴某交通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牟某于2014年11月后多次向裴某、杜某某銀行卡內轉款20余萬元的事實。
10.書證張某某建設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牟某先后于2015年3月15日、3月16日、4月4日、5月7日,共計四次返還被害人張某某人民幣12,500元的事實。
11.書證馬某某收條、諒解協議書,證實被告人牟某已返還贓款人民幣30,000元及被害人馬某某對被告人牟某表示諒解的事實。
12.書證張某某收條、諒解協議書,證實被告人牟某已返還贓款人民幣67,500元及被害人張某某對被告人牟某表示諒解的事實。
13.書證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抓捕經過、偵破報告,證實案件來源及被告人牟某被抓獲到案的事實。
14.書證人口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證實被告人牟某無前科劣跡等身份信息的事實。
15.被告人牟某供述,證實牟某詐騙被害人張某某和馬某某的事實。具體內容為:
2015年1月,我使用假的五愛市場床位X區X檔口租賃合同,抵押給張某某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張某某共給付我人民幣80,000元,有20,000元是利息直接扣掉了。其中30,000元給付我的是現金,50,000元匯入我朋友王某的銀行卡,后我先后返還張某某人民幣12,500元。
2014年11月,我向馬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00元,并將我母親李某某名下五愛市場X區X檔口使用權手續抵押給馬某某。因為我要辦理過戶將手續從馬某某處取回,并將檔口轉讓給莊某某,馬某某當時不知道。后來我給了馬某某一個假的檔口手續。我把檔口賣了后,以現金匯款的形式向馬某某妻子裴某、朋友杜某某等人的銀行卡內返還馬某某共計人民幣170,000元,還有30,000元沒有還。馬某某提供的一個100,000元的買賣協議是我母親李某某與他人簽訂的,不是我寫的。
本院認為,被告人牟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人牟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公訴機關指控詐騙數額有誤及被告人牟某于案發前已返還部分款項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害人張某某證實在扣除人民幣20,000元利息后,其實際給付被告人牟某的金額為人民幣80,000元,且案發前牟某已返還人民幣12,500元。被害人馬某某證實牟某使用虛假的檔口手續向其借款金額為人民幣200,000元,且案發前陸續還款人民幣170,000元。同時,書證牟某、張某某、裴某等人的銀行卡查詢明細亦能夠佐證被告人牟某在案發前向被害人張某某、馬某某的實際還款金額。被害人張某某、馬某某的陳述、相關書證與被告人牟某在庭審中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故被告人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指控詐騙數額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被告人牟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牟某已退還全部贓款,取得了被害人張某某、馬某某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牟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積極退贓、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經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被告人牟某具備社區矯正條件。綜上,根據被告人牟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牟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牟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到沈陽市沈河區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部門報到,依法接受社區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陳壯威
審 判 員 賈敏飛
人民陪審員 郭 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岳文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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