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4刑初231號
——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法院(2016-5-9)
(2016)遼0104刑初231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吉林省舒蘭市。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審。
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大檢刑訴(2016)2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振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末至12月16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在沈陽市大東區(qū)機校街X號X房屋內開設賭場,利用麻將牌作為賭具,以“二八杠”玩法進行賭博活動,并從中抽頭漁利,共計非法獲利約人民幣7000元。
被告人張某某于2015年12月1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抓捕經過、人口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房屋租賃協(xié)議、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等;證人張某甲、姚某某、曲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馮某某、張某、趙某、徐某某、馬某某證言;被告人張某某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為他人賭博提供固定場所及賭具,并從中抽頭漁利,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張某某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張某某應當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到沈陽市大東區(qū)司法局社區(qū)矯正管理部門報到,依法接受社區(qū)矯正)
二、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7000元,上繳國庫;
三、扣押作案工具麻將牌四十個,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賀麗鳳
審 判 員 曲 娟
人民陪審員 蘆淑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書 記 員 趙彤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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