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4刑初222號
——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2016-5-3)
(2016)遼0104刑初222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
漢族,大學文化,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技術員。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沈陽市公安局大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審。
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沈大檢刑訴(2016)第2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孫奇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8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陽市大東區東望街22號383路公交車陶瓷城站附近馬路邊,因其駕駛汽車別了被害人魏某某駕駛的383路公交車與被害人魏某某發生爭執,遂用拳將被害人魏某某打傷,致被害人魏某某左眼鈍力傷、左眼球破裂傷、左眼眶內側壁骨折。經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魏某某左眼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另查明,被害人魏某某及其代理人魏某與被告人王某某代理人郭某某于2016年1月10日自行達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協議,被告人王某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魏某某各種損失共計人民幣45萬元,被害人表示諒解王某某的故意犯罪行為和過錯,保證今后不再因此事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希望和建議對其量刑時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附王某某追加賠付魏某某前期醫療費用1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且有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抓捕經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協議書、收款條;證人高某證言;被害人魏某某陳述;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辨認筆錄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二級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到案,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某是初犯,能認知行為違法性,積極與被害人魏某某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并取得諒解,確有悔罪表現,同時其所在地司法矯正機關建議對其適用非監禁刑,故依法可以宣告緩刑。綜上,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王某某應當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向沈陽市鐵西區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科報到,依法接受社區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巨濤
審 判 員 吳金鳳
人民陪審員 馬麗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書 記 員 梁美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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