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4刑初200號
——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2016-4-26)
(2016)遼0104刑初200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抓獲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大東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曾于1998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因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遼寧省營口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8月1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抓獲,2015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大東區看守所。
被告人線某,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曾于1990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抓獲,2015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大東區看守所。
辯護人曹順學,遼寧金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沈大檢刑訴(2016)1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線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孫奇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線某及其辯護人曹順學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1日20時許,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線某等人在沈陽市大東區東北大馬路110號的“天天海鮮坊”飯店二樓大廳就餐時,因碰到與鄰桌之間的屏風,砸到鄰桌客人即被被害人陳某某,其家人提示屏風砸到老人了并對唐某某等人的態度表示不滿,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線某等人遂借故生非,使用拳腳、啤酒瓶、碗碟、餐桌臺面等,對陳某某及其家人文某某、呂某某、呂某甲、藺某某、呂某進行毆打,并將飯店內餐具等物品損毀。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文某某左側眶內壁及下壁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鼻骨多發骨折損程度為輕傷二級,肢體創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頭皮創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害人陳某某左側第6、7肋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左髖部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害人呂某某頭皮創、左前臂挫傷、右手創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藺某某頭皮挫傷鑒定為輕微傷,右下頜皮膚裂傷鑒定為輕微傷;呂某甲頭皮挫傷鑒定為輕微傷,右大腿皮膚裂傷、右大腿皮膚挫傷、右外踝皮膚類上鑒定為輕微傷;呂某左小腿皮膚裂傷鑒定為輕微傷,右小腿軟組織挫傷鑒定為輕微傷。經鑒定,被損毀的餐具等物品價值人民幣3,461元
被告人唐某某、線某、王某某分別于2015年8月12日、8月13日、8月2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案在審理中,被害人陳某某、文某某、呂某某、呂某甲、藺嘉、呂某及被害單位“天天海鮮坊”飯店未對三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線某及辯護人曹順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電話查詢記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決書、抓捕經過;證人陳某、韓某、宋某、任某某、朱某某、葉某的證言;被害人文某某、陳某某、藺某某、呂某某、呂某甲、呂某的陳述;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線某的供述;鑒定意見遼寧佳實司法鑒定所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關于王某某尋釁滋事一案的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線某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傷、四人輕微傷,并任意損毀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其刑滿釋放后五年以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線某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故酌情從重處罰。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線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
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
被告人線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煜坤
審 判 員 吳金鳳
人民陪審員 喬 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楊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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