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4刑初192號
——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2016-4-20)
(2016)遼0104刑初192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喬某某,男,漢族,1980年12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1月27日被取保候審。
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沈大檢刑訴(2016)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喬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檢察員張貴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0月4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喬某某在沈陽市大東區望花北街X號“某歌廳”內,因其姐夫劉某某酒后摟抱被害人狄某某的女朋友曲某某,雙方發生口角,繼而相互廝打。期間,喬某某持破損的啤酒瓶將狄某某左臉劃傷。經法醫鑒定,狄某某左面部損傷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被告人喬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案發后,喬某某已經與被害人狄某某達成和解,并實際賠償狄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15萬元,且取得狄某某的諒解。
被告人喬某某對上述事實、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喬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喬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與被害人達成諒解協議,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喬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喬某某應當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到沈陽市大東區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部門報到,依法接受社區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曲 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 張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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