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5刑初350號
——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2016-6-16)
(2016)遼0105刑初350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審,于2016年6月14日經本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以沈皇檢刑訴[2016]3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一茹、書記員張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0月16日12時30分許,被告人趙某在沈陽市皇姑區金川江街中央學府工地內,因瑣事與被害人王某發生口角并廝打,被告人趙某用鐵抹子將被害人王某面部劃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王某面部皮裂傷為輕傷二級。
為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
被告人趙某對上述事實、證據均無異議。
案件來院后,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王某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趙某賠償了被害人王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被告人趙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能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 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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