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5刑初290號
——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2016-5-25)
(2016)遼0105刑初290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無職業。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皇姑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經商。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沈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審。
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以沈皇檢公訴刑訴[2016]2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興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王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月5日3時許,被告人劉某、王某甲等人在沈陽市皇姑區文水街66號云龍燒烤店門前,因瑣事與被害人吳某發生口角,并用拳腳將被害人吳某打傷,造成被害人吳某雙側鼻骨骨折,經法醫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左眼下瞼軟組織挫傷,經法醫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機關投案,對實施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王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劉某、王某甲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被害人吳某的陳述;證人王某乙、蘇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遼寧仁和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司法鑒定意見書;門診病歷;諒解協議書、收條;人口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案件來源、抓捕經過、自首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劉某、王某甲已賠償被害人吳某的經濟損失,被害人吳某對被告人劉某、王某甲表示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王某甲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輕傷的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某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且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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