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5刑初134號
——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2016-5-16)
(2016)遼0105刑初134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案發前系北京借貸寶咨詢有限公司理財顧問,系吉C×××××號小型汽車駕駛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沈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審,于2016年3月17日經本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以沈皇檢刑訴[2016]1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閆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17時55分許,被告人孫某駕駛吉C×××××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沈陽市皇姑區鴨綠江北街觀音南路路口時,與由東向西通過路口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曹某發生交通事故,致兩車損壞,被害人曹某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孫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曹某無責任。
另查,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孫某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件來院前,被告人孫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孫某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外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人民幣十二萬元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孫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證人張某的證言;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肇事車輛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單;乙醇檢驗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死亡醫學證明書;尸表檢驗記錄;沈陽市汽車工程學校司法鑒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沈陽市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諒解書、人口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抓捕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主動報案并在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瑩
審 判 員 任 凡
人民陪審員 王大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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