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6刑初367號
——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5-30)
(2016)遼0106刑初367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于遼寧省黑山縣,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戶籍地遼寧省黑山縣小東鎮范家村,現住沈陽市鐵西區獎工南街。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審。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沈西檢公訴刑訴[2016]2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判,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4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李某在無香煙銷售許可證和煙草專賣準運證的情況下,對外銷售香煙約560條,非法銷售金額人民幣29400元。2015年10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沈陽市鐵西區附近被沈陽市煙草專賣局稽查人員當場查獲欲銷售的硬盒長白山香煙25件(共計1250條,250000支,價值人民幣8125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檢察機關向法庭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人王某、陶某、鄧麗某、佟慧某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依法扣押煙草照片、辨認筆錄、沈陽市煙草專賣出局證明、涉案煙草專賣品核價表、遼寧省煙草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等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交納罰金,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沈陽市鐵西區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同意適用非監禁刑,本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考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李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到沈陽市鐵西區社區矯正部門報到,依法接受社區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 判 長 楊曉滿
代理審判員 張志強
人民陪審員 李可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王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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