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6刑初405號
——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5-23)
(2016)遼0106刑初405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縣,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住吉林省扶余縣XXX。因涉嫌犯介紹賣淫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鐵西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欣,系遼寧盈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遼寧省昌圖縣,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住遼寧省昌圖縣XXX。因涉嫌犯介紹賣淫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鐵西區看守所。
辯護人徐靜、張俊東,系遼寧騰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沈西檢公訴刑訴[2016]3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張某某犯介紹賣淫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辯護人李欣、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徐靜、張俊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2月3日14時許至19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受被告人宋某某雇傭,在沈陽市鐵西區沈遼中路萬達公寓A座2207室,使用被告人宋某某提供的電腦通過QQ的方式假借賣淫女身份分別聯系到嫖客周某、李某某、吳某某、張某某后,通過微信告知賣淫女李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興工街北二路瀚都國際公寓分別與上述四名嫖客進行賣淫活動,后被查獲。被告人宋某某還事先與李某某約定就其賣淫所得五五分成。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后,于同日協助公安機關在萬達公寓的上述房間將被告人張某某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辯護人、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檢察機關向法庭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人李某某、李某某、吳某某、周某、張某某證言、被告人宋某某、張某某身份證明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辨認筆錄、QQ聊天記錄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扣押清單、提取經過、收繳物品清單、情況說明、抓捕經過、被告人宋某某、張某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張某某共同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介紹賣淫罪,系共犯。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宋某某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張某某受宋某某雇傭,在介紹賣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宋某某、張某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納罰金,確有悔罪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二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罰金款已交納。)
二、被告人張某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罰金款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判員 李忠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崔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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