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6刑初425號
——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5-23)
(2016)遼0106刑初425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遼寧省新民市,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住遼寧省新民市XXX。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7月8日被取保候審。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沈西檢公訴刑訴[2016]3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一)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沈陽市鐵西區重工南街98號“鑫圓山”KTV內,撬開吧臺抽屜,將抽屜內的人民幣160元及1盒玉溪香煙盜走。被盜香煙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2元。
(二)2015年6月21日1時許,被告人王某在沈陽市鐵西區重工南街98號“鑫圓山”KTV內,撬開吧臺抽屜,將抽屜內的人民幣230元及2盒玉溪香煙盜走。被盜香煙經鑒定價值人民幣44元。
(三)2015年7月4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在沈陽市鐵西區重工南街98號“鑫圓山”KTV內,撬開吧臺抽屜,將抽屜內的人民幣20元盜走。
上述被盜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476元。現已追繳并返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檢察機關提供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李某陳述、證人李某某證言、被告人王某身份證明材料、電話查詢記錄、沈陽市鐵西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指認現場筆錄、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公私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王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返贓,主動交納罰金,確有悔罪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新民市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評估意見為同意對王某適用非監禁刑罰,故本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考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王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到新民市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部門報到,依法接受社區矯正。罰金款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忠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崔 瑩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