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6刑初第25號
——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5-9)
(2016)遼0106刑初第25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遼寧省沈陽市,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住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XXX。曾于1990年11月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2004年因非法經營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4月因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鐵西區看守所。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沈西檢公訴刑訴[2016]3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傲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6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處理)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廣東省深圳市購進卷煙在沈陽銷售。2016年1月16日16時許,民警從沈陽市鐵西區南十西路14-1號21門庫房及遼AG302Z車內,查獲被告人張某某存儲待售的卷煙1407條,共價值人民幣148438.5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人侯某某、鄧某某、魏某、王某某、薛某某證言、被告人張某某身份證明材料、刑事判決書、沈陽市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處證明、沈陽市渾南區煙草專賣局定價說明、遼寧省煙草專賣局涉案煙草專賣品核價表、房產證及車庫租賃協議、物流單據、遼寧省煙草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辨認筆錄、指認現場照片、沈陽市渾南區煙草專賣局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情況說明、被告人張某某供述等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規定的專賣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張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張某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納罰金,確有悔罪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罰金款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忠勤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 葉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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