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6刑初304號
——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4-27)
(2016)遼0106刑初304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82年2月1日出生于沈陽市,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住沈陽市鐵西區。曾于2015年因吸食毒品被處罰款二百元。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鐵西區看守所。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沈西檢刑訴(2016)2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淑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6月28日12時至6月29日8時期間,被告人劉某無故用啤酒瓶、菜刀、拖布棒等工具,先后將居住于沈陽市鐵西區某某號樓的被害人黃某某、高某某、孫某某、王某、張某某、么某某、梁某某、劉某某、郭某某、鄭某、王某等十一戶業主房門損壞。
經沈陽市鐵西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被害人黃某某、張某某、梁某某、么某某、高某某、王某、孫某某七戶房門損失共計價值人民幣7423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庭審中無異議,且有檢察機關向法庭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黃某某、高某某、郭某某、劉某某、王某、王某、梁某某、孫某某、么某某、鄭某、張某某陳述,證人劉某某、方某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作案工具照片、被損壞房門照片、被告人劉某身份證明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進戶門報價單、被害人書面證明,沈陽市鐵西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沈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辨認筆錄、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案發現場監控視頻、提取經過、扣押清單、情況說明,被告人劉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判員 李春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郭 超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