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06刑初343號
——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4-22)
(2016)遼0106刑初343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于沈陽市,滿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戶籍地沈陽市于洪區,現住沈陽市鐵西區。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審。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沈西檢公訴刑訴(2016)2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淑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9月9日19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某某商場四樓“某某”專賣店內,趁店員不在之機,將一件紅色“某某”牌沖鋒衣盜走。經鑒定,被盜沖鋒衣價值人民幣1559元。涉案財物已被追繳并返還被害人。
2015年10月2日21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某某商場三樓“某某”專賣店內,趁店員不在之機,將一件黑色“某某”牌PU外套盜走。經鑒定,被盜外套價值人民幣320元。現贓款已追繳返還被害人。
2015年10月24日21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某某商場“某某”專賣店內,趁店員不在之機,將二件黑色“某某”牌夾克、一件藍色“北面”牌羽絨服及一件紫色“北面”牌保暖背心盜走后,逃至某某商場三樓時被店員抓獲。經鑒定,被盜夾克價值人民幣2398元,羽絨服價值人民幣1199元,保暖背心價值人民幣538元。涉案財物均已被追繳并返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檢察機關向法庭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赫某、王某某、王某的陳述,公安機關出具的部分涉案贓物物證、被告人吳某某身份證明材料、被盜物品發貨說明及調撥單,證人寧某證言,沈陽市鐵西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辨認筆錄、案發現場監控錄像,抓捕經過、扣押及發還物品清單、提取經過、情況說明,被告人吳某某供述等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積極交納罰金,同時贓物現已追繳并返還被害人,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沈陽市鐵西區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同意對被告人適用非監禁刑,本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考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吳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到沈陽市鐵西區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部門報到,依法接受社區矯正。罰金款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判員 李春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郭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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