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20民初3185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16-5-19)
(2016)滬0120民初3185號
原告蔣某甲,女,1955年10月10日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虹口區,現住上海市奉賢區。
委托代理人鄭焱,上海關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蔣某乙,男,1953年3月29日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黃浦區,現住上海市虹口區。
第三人蔣某丙,男,1947年8月31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
第三人蔣某丁,男,1951年4月9日生,漢族,住江蘇省常州市。
第三人蔣某A,男,1957年1月16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蔣某甲訴被告蔣某乙、第三人蔣某丙、蔣某丁、蔣某A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原告申請撤訴,于法無悖,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蔣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由原告蔣某甲負擔(經本院院長批準予以免交)。
審 判 員 喬 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周微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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