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5民初6579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5-13)
(2016)滬0115民初6579號
原告顧甲,女,1978年12月29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
被告顧某乙,男,1965年5月24日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
原告顧甲訴被告顧某乙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顧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顧某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顧甲訴稱,原、被告于2011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12年同居生活。之后雙方因性格原因分手,分手時原告已懷孕四個多月,原告也告知過被告,被告希望原告進行人工流產。因原告父母反對,原告又是高齡產婦且當時已懷孕四個多月,醫生不建議進行人工流產。原告于2013年5月1日非婚生一女名顧某丙。孩子出生后一直隨原告共同生活至今,被告會不定期至原告家看孩子。自2015年10月起原告無法與被告取得聯系。由于顧某丙現面臨報讀幼兒園,申報戶籍等問題,為了顧某丙能夠在安定的環境下成長,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所生之女顧某丙隨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顧某乙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5月1日在中國福利會國際和平婦幼保健院生育一女名顧某丙。顧某丙出生后一直隨原告共同生活至今。現原告訴至本院,訴請如前。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中國福利會國際和平婦幼保健院住院病案、產科出院小結及宣教以及原告在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為證,并經庭審查證屬實。
本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本案中,顧某丙雖系原告的非婚生子女,但其依法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現顧某丙由原告實際撫養至今,原告已很好地承擔起撫養顧某丙的義務,顧某丙也已熟悉現有生活環境,繼續由原告撫養顧某丙對其健康成長更為有利。被告顧某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顧甲所生之女顧某丙隨原告顧甲共同生活,由原告顧甲獨自承擔顧某丙撫養費,至顧某丙18周歲止。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元,由原告顧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麗群
審 判 員 奚少君
人民陪審員 張中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談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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